第一章  總則

1.定名:

中文名稱為:仁愛堂劉皇發夫人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Yan Oi Tong Madam Lau Wong Fat Primary School Parents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

2.會址:屯門安定邨第六座校舍

3.宗旨:

3.1 促進仁愛堂劉皇發夫人小學與家長們之溝通與聯繫
3.2 收集各種對學校有建設性的意見,供校方參考
3.3 舉辦各種文康活動,促進會員間之友誼

第二章  會員

1.資格:

凡仁愛堂劉皇發夫人小學之在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並已交會費者,均成為本會之會員,未有繳交會費者,則為附屬會員。會員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均可享有優惠,附屬會員參與活動時,則需繳付正價。

2.會費:

每名家長會員每年會費三十元。會費應於每年九月份內繳交。會費用作支付本會會務的支出。當屆理事會可視乎實際需要批准本會收入作其他用途,如捐款、獎學金等。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現職教師均不用繳交會費

3.會籍:

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4.權利:

會員均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動議權、表決權、罷免權及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無選舉權及被選權

5.義務:

會員均須遵守本會之會章,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及依時繳交會費。會員除繳交會費外,別無其他錢銀承擔,自動捐贈除外

第三章  組織

本會之組織可分為 (一)會員大會
         (二)特別會員大會
         (三)執行委員會

1.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乃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 檢討及通過理事會報告及財政報告
(二) 討論、釐訂、決定會務的未來方針
(三) 通過及修訂會章
(四) 改選及罷免理事

2.特別會員大會

遇有特殊需要,得由理事會議決或經由當然會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以書面向理事會主席提出舉行特別會員大會。主席於接到該項提議後,應於十四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處理本會日常之一切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一、成員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乃由會員大會推選八位家長另六位教師由校方委任。學校校長為當然理事,會體成員共十五人。當然理事祗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中享有動議和表決權

成員包括有:
1.顧問一名(由校長出任)
2.主席一名(由家長出任)
3.副主席二人(一位家長出任第一副主席,一位教師為第二副主席)
4.秘書二名(其中一位由教師出任)
5.司庫二名(其中一位由教師出任)
6.康樂二名(其中一位由教師出任)
7.聯絡三名(由兩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8.總務二名(其中一位由教師出任)
執行委員會之所有理事職位全為義務性質,每屆任期兩年。執行委員會得聘任熱心本會會務之人士為名譽顧問

二、職權
1.主 席:代表本會與外界之聯絡,主理一切會務,主持會議及指導各小組工作及稽核財務收支
2.副主席:由家長出任第一副主席,一名教師為第二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由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職務
3.秘 書:主理本會之書信來往,會議紀錄及保存各類檔案,印章等
4.司 庫:主理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的收支賬項,銀行戶口之結存等。於每次會議中向理事會報告,並於每年會員大會編製年結,呈交執行委員會審核後於會員大會通過
5.康 樂:主理、安排會員聯誼及康樂活動
6.聯 絡:主理一切聯絡工作
7.總 務:處理一般事務

第四章  會議

1.會員大會

每年須於十一月底前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主席負責召開。會議之通知須於會期十四天前以書面通告全體會員,法定會議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的百份之五或以上﹝包括以授權書參加選舉之會員﹞。如因人數不足,執行委員會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再召集全體理事會會議,會議結果須於十四天之內以書面通告全體會員

2.特別會員大會

討論及議決之事項祇限於議程中的各點,不可加插臨時動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會期通知與會員大會相同,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的百分之五或以上

3.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兩次。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集,於會議召開前七天以書面通告各理事。會議以過半數理事出席為合法人數,其中必須包括家長及教師

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議案,均須獲得過半數出席者之通過,始能列為決議

4.會議程序及規制(即會議常規)

由理事會在不違反本會章各項規條下,按情況自行釐訂,列作本會章之附則,毋須經會員大會批核,各出席者均須遵守

第五章  財政

1.司庫須於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上,報告當時之財政狀況

2.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會簽發收據,及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銀行戶口。提支時必須由主席聯同司庫簽署始能生效

3.本會之會款(包括會費及捐款)祗限用於經理事會議決之會務,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4.本會理財以量入為出為原則,排除一切負債之可能

第六章  選舉

1.執行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一個月,向全體會員發出理事會委員參選表格乙份

2.參選者最少由一位會員提名

3.每位會員衹可提名一位會員

4.選舉以選票形式進行

5.以得票最多之八位會員為當年理事會委員

6.六名教師出任之理事會會員則由校方在校內委任

7.新執行委員會須於十四天內根據會章規定互選各職位

8.新舊執行委員會須於選舉後一個月內移交職務

第七章  附則

1.本會會章之訂定及修改,均須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呈報社團註冊署主任核准後,始能生效

2.委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事項,理事會有權開除其會籍:

(一) 不依期或不繳交會費者
(二) 違反本會之章程或決議者
(三) 冒用本會之名義以致損害本會利益者
(四)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3.本會不討論個人問題

4.本會如需解散時,應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並須有全體會員人數三分之二贊成,方得宣佈解散。解散後會款如有盈餘,全數撥贈仁愛堂劉皇發夫人小學,作為學生之福利用途